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M-113-易-1260-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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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昆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62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簡字第33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主要內容:   被告李昆明於民國113年6月13日10時35分許,基於侵入住宅 之犯意,未經住居權人即告訴人程有明同意,持自備鑰匙開啟程有明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1樓大門,進入上址樓梯間至2樓,欲至上址尋人,程有明之妻驚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程有明當庭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訊問筆錄、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本院113年度簡字卷第3397號卷第41頁、第49頁),依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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