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M-113-易-129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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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少貓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380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 字第3094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少貓因消費糾紛而心懷怨懟,竟基於 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0號告訴人賴國欽經營之全緯通訊行,持球棒砸毀玻璃展示櫃,致令該展示櫃及其內部分手機不堪使用,告訴人損失金額約新臺幣12萬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本案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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