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M-113-易-1305-2025022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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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和謙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調查事項,事涉被告權 益及公平正義,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