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M-113-易-1305-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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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和謙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調查事項,事涉被告權 益及公平正義,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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