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M-113-易-146-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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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博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0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博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博偉(下稱被告)目前因罹患急性缺血性中風 合併右側偏癱及言語構因困難。並因構因困難,目前無法與常人進行一般應答,難以評估記憶力減退狀況。另病人目前因右側偏癱,需旁人協助下方能固定於輪椅,另併有冠狀動脈疾病合併嚴重心衰竭等節,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受理院外機關查詢案件回覆意見表可憑(本院卷第309頁)。是本院審酌被告目前之體況,其言語能力、記憶能力均有嚴重不足,併有嚴重心血管疾病與中風,堪認確有無法到庭應訊之具體事由,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之前,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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