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M-113-易-1501-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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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文(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鄭智文於民國113年9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卷第49頁),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015號   被   告 鄭智文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0              樓             居○○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7月10日16時00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見賴建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以徒手竊取該機車置物箱內之現金(價值不詳),得逞後離開。嗣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賴建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智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賴建 仲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乙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嫌。其犯罪不法所 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江芳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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