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M-113-易-1504-2025020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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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炳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 偵字第32428、32439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炳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日21時30分許,在誠品南西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Plain-me」商家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之「NORITAKE尼龍多色短褲」1件(價值新臺幣【下同】1,38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復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2)日21時43分許,在同百貨公司4樓之神農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農市場)誠品南西店內,以相同方式竊取該店貨架上之「大目薑黃粉」1罐(價值500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4年1月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考( 易字卷第6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