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M-113-易-1589-202502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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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調院偵字第478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簡字第43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誹謗罪,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OO為乙OO表哥之前妻,二人間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5 款所定之關係。甲OO於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10時42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內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服務台前,與時任保險業務員之乙OO爭論保單之解約金時,因對於解約金金額不滿,竟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徒手打乙OO左臉一巴掌,並持保單文件丟乙OO,以此方式侮辱乙OO之名譽人格,致乙OO受有顏面部挫傷之傷害;復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以「妓女」、「討客兄」、「垃圾」、「幹你娘」、「人渣」等言語辱罵乙OO,以上開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之言論,妨害乙OO之名譽人格,並指謫乙OO「去吃喜酒時帶的伴侶是情夫」等不實且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足以貶損乙OO之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OO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經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至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經被告甲OO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 二、另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 自均得作為證據。 三、再者,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經本院當庭電聯被告確認如另訂審理庭日,其是否有到庭意願,被告亦當場表示不需到庭,爰依上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查: (一)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打乙OO一巴掌,拿文件砸乙OO,罵 她像妓女,因為她沒有貞操觀念等語(見偵字卷第8頁),與證人即告訴人乙OO於警詢時陳述:我當天於國泰人壽公司朝陽通訊處上班時,接獲1樓服務櫃台通知我下來處理甲OO的保單問題,他當時要解除與國泰人壽的澳幣投資型保單契約,我跟他解釋現在匯率淨值比較低,其實她的本金與利息是沒有虧損的,且當時簽約時也有向她說明投資型保單有一定的風險,隨後她就開始鬧,甚至罵我妓女、討客兄、垃圾、人渣、幹你娘等,還說先前我與他吃喜酒的場合所帶的伴侣是我情夫,並持他的保單丟我頭,又打我左臉一巴掌,導致我臉部有挫傷等語(見偵字卷第11-13頁),及證人即國泰人壽公司櫃台員工丙OO於警詢時陳述:甲OO當天要來辦解約,當她聽到解約後可拿回的金額時,就開始情緒激動,說少了很多錢,又不斷謾罵,我大概聽出她是針對業務員在發脾氣,我跟她解釋我只是櫃台,並聯繫乙OO下樓處理,乙OO下樓後,甲OO詢問為什麼解約金變那麼少,乙OO跟她解釋因為是投資型保單,本來就有風險,加上匯率問題等等因素,並說妳之前當過業務員,怎麼會不知道,不過甲OO聽不進去,情緒開始失控,站起來飆罵,並賞了乙OO一巴掌,後續又拿保單砸向乙OO身上,並不斷飆罵,對乙OO人身攻擊,罵乙OO討客兄、妓女、要去坐牢,並說乙OO帶去吃喜酒的伴侣是情夫等語(見偵字卷第15-17頁),互核尚屬一致。 (二)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劉麗媛之手機錄音及錄影畫面檔案,勘 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42-43頁),與證人乙OO、劉麗媛上開證述之事發過程亦屬相符,足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間、地點徒手打告訴人左臉一巴掌,並持保單文件丟告訴人,以及以「妓女」、「討客兄」、「垃圾」、「幹你娘」、「人渣」等言語辱罵告訴人,並指謫告訴人「去吃喜酒時帶的伴侶是情夫」無訛。 (三)本院審酌被告徒手打告訴人左臉一巴掌,並持保單文件丟 告訴人之行為,導致告訴人受有顏面部挫傷之傷害乙節,有告訴人乙OO之國泰綜合醫院113年6月3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3頁),且當眾賞他人巴掌,在社會一般觀念中本喻有踐踏他人人格之意,足見被告確有傷害及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再者,被告在爭執中接續以「妓女」、「討客兄」、「垃圾」、「幹你娘」、「人渣」等言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不僅嚴重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而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顯無益於何等公共事務思辯,更不具文學、藝術表現形式,或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復非告訴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或被告於雙方衝突過程中因一時失言或衝動所為,而具有高度非難性,自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相符;此外,被告在大庭廣眾指謫告訴人「去吃喜酒時帶的伴侶是情夫」,卻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或證據方法供本院調查,顯係空言為不實指謫,遑論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所從事工作亦無何公共或公益性質,其私生活如何實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從而,被告所為亦已構成誹謗犯行無訛。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 9 條第2 項之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被告打告訴人巴掌及持文件丟擲告訴人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傷害罪及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論處。被告辱罵告訴人「妓女」、「討客兄」、「垃圾」、「幹你娘」、「人渣」,又指謫乙OO「去吃喜酒時帶的伴侶是情夫」之行為,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論處。被告上開傷害及誹謗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涉犯侮辱公務員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1月26日執行完畢,仍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經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前後所犯之罪,均喻有對他人名譽權保障之目的,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竟再犯本案之各罪,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惡性重大,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不致有罪刑不相當之疑慮,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徒因對於保單解約金 金額不滿,即為上揭犯行,不僅侵害告訴人身體完整性法益,又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被告犯後雖大致坦承犯行,但不僅未對告訴人表示任何歉意或為任何賠償,且於警詢時宣稱「我覺得我打得太輕了,我下次會打重一點」,足見被告對其所為全無悔意,犯後態度實屬不佳,暨被告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社會生活經驗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盧祐涵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錄影光碟,勘驗標的為丙OO之手機錄影畫面 ,檔案名稱為「手機側錄」。 一、檔案名稱「手機側錄」: (一)錄影長度1分16秒,錄影內容為有影像有聲音。 (二)勘驗內容: 畫面為丙OO之手機錄影畫面,鏡頭拍攝身穿黑色無袖連身 洋裝之被告甲OO、身穿白色長袖上衣黑色短裙之告訴人乙 OO。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01:16 甲OO:...(將桌上文件丟向乙OO,如圖一)這個5萬塊 剩...叫他們給我扣的啊?蛤!傭金給我扣掉啦!蛤! 乙OO:什麼?什麼?什麼?妳在講什麼啊?妳自己做過保 險,妳怎麼可以這樣子? 甲OO:我自己就是做過,我才知道多少啦! 乙OO:我跟妳講,我要報... 甲OO:幹妳娘! 乙OO:有沒有報警? 甲OO:蛤!報警! 乙OO:我要告她,我要告她。 甲OO:告我喔? 乙OO:而且她侮辱我,那是我老公,我現在叫我老公過來 。 甲OO:我告妳!我要讓妳坐牢! 乙OO:我現在叫我老公過來。 甲OO:我要讓妳坐牢!... 乙OO:是誰要坐牢?是妳不是我。 甲OO:我跟妳講啦!我管妳... 乙OO:我現在打電話叫我老公。 甲OO:我才不管妳做不做保險,害死我...我現在要讓妳 死! 乙OO:妳不要亂講,妳不要亂講話,我跟妳講,妳不要亂 講話。 甲OO:我跟妳講!蛤!我表哥怎麼死的... 乙OO:我...我又不認識妳...我又不認識...齁妳今天是 怎樣啦?(閩南語) 甲OO:我管妳做不做保險!結果妳害死我! 乙OO:我打電話跟我老公講。(打電話) 甲OO:我告過這麼多人!這個就是人渣,幹妳娘... 乙OO:妳這個太離譜了,真是... 甲OO:...5萬塊剩餘給我,給我那個扣啊,我現在就過去 ,全部給我回來! 乙OO:(講電話)喂,我們以前那個嫂嫂來這亂,什麼那 天我帶你去吃喜酒,說你是我的客兄。(閩南語) 甲OO:霸佔的傭金!我給她做了... 法官諭知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