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M-113-易-1603-20250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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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03號 被 告 林晉賢 選任辯護人 謝政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晉賢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晉賢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另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4年1月20日,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20日114年執戊字第625號執行指揮書可按。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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