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M-113-易-1612-2025031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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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緯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68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3140號),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4時41分許,在 錢櫃KTV松江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下稱本案店家)3樓消費結束後,送友人搭電梯時,因與友人聊天而以手阻礙電梯運行載客,經告訴人即本案店家店員乙○○發現並出聲制止後,竟心生不滿,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辱罵告訴人「幹你娘!我不能跟她說話嗎?」乙語,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29日勘驗筆錄等證據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告訴人於案發時、地勸阻其勿阻擋本案店家電 梯之電梯門關閉後,其曾對告訴人稱「幹你娘」乙詞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幹你娘」乙詞是我的口頭禪,而當下是因為我認為我只是在叮囑電梯內之友人返家時應多注意,所以才阻止電梯門關閉,我並沒有在玩電梯,再加上我阻擋電梯門關閉之時間不長,且我當時覺得告訴人跟我說話之口氣有點挑釁,所以我才對告訴人說出「幹你娘」乙詞,我並沒有侮辱告訴人人格及名譽之意思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11月11日曾前往本案店家消費,並曾於同日4時41 分許在本案店家3樓阻擋本案店家電梯之電梯門關閉,而身為本案店家職員之告訴人嗣勸阻被告勿阻礙上開電梯門關閉後,被告曾對告訴人說出「幹你娘」乙詞等節,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689號卷[下稱偵卷]第14至16頁、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1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2、35、41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偵卷第21至23、58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偵卷第33頁)、警員職務報告(偵卷第35頁)、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圖片(偵卷第27至31頁)、本院114年2月10日勘驗筆錄(本院卷第32至37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從而,本案應審究者即為:被告於案發時、地對告訴人稱「幹 你娘」乙詞,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⒈按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 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申言之,就表意脈絡而言,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經本院勘驗案發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所 示(檔案名稱亦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114年2月10日勘驗筆錄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2至38頁),而上揭監視器錄影畫面中所出現之甲男及丙男分別為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丁女及戊女則皆為被告友人等情,業據被告供承無訛(本院卷第35頁)。是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案發當日係因被告友人欲搭乘本案店家之電梯離開被告所在樓層時,被告曾數次阻擋電梯門關閉、導致電梯門反覆開閉,告訴人遂上前阻止被告再次以此方式妨害電梯門正常關閉,隨後待告訴人向被告稱「你不用這樣子講話,我只是跟你說……」等語後,被告隨即開始以「我不能這樣講話是不是」等詞語不斷質問告訴人何以干涉其說話方式,並開始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紛爭。 ⒊然綜觀被告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糾紛之過程,被告於案發當時僅 曾對告訴人說出「幹你娘」乙詞1次,且被告說出上開詞語之前後完整語句為「幹你娘,我不能這樣講話是不是?」等字詞,足見被告係於表達意見之過程中夾雜上揭粗鄙言詞,而非特地使用前開不雅詞彙反覆羞辱告訴人,且告訴人嗣向被告表示「你不要再罵我三字經了」等語後,被告並未選擇再度使用上揭粗野詞語謾罵告訴人,而係向告訴人稱「我不罵你三字經,那我可不可以這樣講話?」等語,依此可見被告於案發當時亦無反覆使用「幹你娘」乙詞辱罵告訴人之舉動,故被告辯稱其於案發當時向告訴人所稱之「幹你娘」乙詞僅係其口頭禪等語,尚非全然無稽。從而,被告於案發當時是否具有公然貶損告訴人人格及名譽之故意,已屬有疑。 ⒋再者,告訴人為本案店家職員,其並非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 ,被告所使用之「幹你娘」乙詞亦未帶有社會結構性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身分或資格之貶抑,且綜據案發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圖片及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對告訴人說出「幹你娘」乙詞之當下,周遭並無人群聚集,被告友人亦係於被告對告訴人稱「幹你娘」乙詞後,始陸續抵達案發現場勸阻被告與告訴人繼續爭執,其等並未在場聽聞被告對告訴人謾罵上開粗鄙詞語,是稽上各情,堪認被告於案發當時對告訴人說出「幹你娘」乙詞之行為,對於告訴人名譽之影響程度尚屬有限。又觀之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友人到場勸阻被告繼續與告訴人爭執後,告訴人隨即前往本案店家櫃檯內部處理事務,嗣被告亦走向櫃檯處結帳,而於結帳過程中,被告曾向另名本案店家職員反映告訴人服務態度不佳,隨後並朝與他人通話之告訴人稱「你憑什麼啦」等語,而此際結束通話之告訴人則隨即向被告表示「請問我嗆你什麼?」等詞句,隨後被告與告訴人即因此再度發生爭執,而於此段爭執過程中,被告曾向告訴人表示「你有種調監視器告我啦,好不好,可不可以啦」等詞語,告訴人則隨即以「沒關係,我會告你」及「會會會,我會告你」等詞句作為回應。依此可知,面對被告後續於本案店家櫃檯處仍不斷以言詞尋釁之舉動,告訴人當下不但未因其與被告間乃處於服務人員與顧客間之關係而默不作聲、加以隱忍,反倒不甘示弱地以言詞反擊,並當場勇於向被告表明其將透過司法途徑保障自身權益,故被告先前以「幹你娘」乙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是否已對告訴人造成精神上痛苦,導致告訴人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實非無疑。 ⒌綜上所述,本院綜合斟酌被告對告訴人謾罵「幹你娘」乙詞之 情境、被告發表不雅言詞之次數、告訴人之處境、雙方發生爭執之經過及告訴人聽聞被告口出上揭粗鄙言詞後之反應等情,尚難認被告係故意公然發表貶抑告訴人人格及名譽之言論,亦難認被告對告訴人說出前開言詞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故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本案對告訴人稱「幹你娘」乙詞之行為,尚難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⒍檢察官論告意旨雖稱:由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後 續於本案店家櫃檯處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過程中,被告曾另對告訴人表示「罵你三字經剛好而已啦」等詞語,可見被告於案發當時有在公共場所反覆侮辱告訴人之行為等語。然查,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後續於本案店家櫃檯處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過程中,被告雖確曾對告訴人說出「罵你三字經剛好而已啦」等字詞,然經核被告前揭所陳僅係對於其先前以「幹你娘」乙詞謾罵告訴人之事表達主觀想法,並非於當下之對話脈絡中另行以「幹你娘」乙詞羞辱告訴人,且綜觀上揭勘驗結果可知,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店家櫃檯處發生爭執之過程中,乃告訴人先向被告反映「你也不必要罵我三字經吧」等詞語、以表達其先前遭被告以「幹你娘」乙詞辱罵之不快後,被告始向告訴人稱「罵你三字經剛好而已啦」等詞語,由此可見被告當下並非主動說出上揭論告意旨所指之詞句,且被告與告訴人後續於本案店家櫃檯處既仍持續發生口角紛爭,則被告當時非無可能係受到告訴人指責其先前口出惡言後,其於情緒高張之情形下不願服輸,始順應告訴人之言論而說出上開論告意旨所指稱之字句,尚難執此逕認被告於案發當時曾故意反覆使用「幹你娘」乙詞侮辱告訴人,故論告意旨前揭所稱,尚難採憑。 ⒎檢察官論告意旨雖又稱:倘若被告於案發當時並未持續口出惡 言,被告友人何必於被告離開本案店家櫃檯處後前去向告訴人致歉等語。經查,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雖可見被告於案發當日離開本案店家櫃檯處後,被告友人確有前往本案店家櫃檯處向告訴人道歉之舉動,惟被告友人此舉可能僅係為被告未符合社交禮儀之行為舉止向告訴人致歉,是被告本案所為是否合乎一般人交際禮節,既與其行為是否應以公然侮辱罪加以處罰乙節有程度之分別而分屬二事,自難僅以被告友人曾於案發後代替被告向告訴人致歉,遽認被告本案所為應構成公然侮辱罪,故論告意旨上開所稱,仍難謂有據。 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使 本院形成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確信心證。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件: ㈠檔案名稱「DVR147_3F電梯_00000000000000」之影片: 此為監視器錄影畫面,其畫面下方中間所記載之拍攝時間為「2023/11/11 04:40:26」,故以下時間之記載以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主(影片無聲音)。影片時間至2023/11/11 04:43:23結束。 1.影片時間04:40:26至04:41:01 於影片時間04:40:26至04:40:27時,可見影片左上方有1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之男子(下稱甲男)與1名長髮女子(下稱乙女)站在關閉之電梯前,甲男並以手觸摸乙女之頭部及臉頰,乙女則呈向前之彎腰動作及面露笑容。 於影片時間04:40:28時,乙女開始從甲男左方走到甲男右方,過程中並拉著甲男之右手,於影片時間04:40:34時,電梯門開始開啟,此時甲男係以右手抓著乙女右手,隨後乙女則自行步入電梯內,甲男則站立於電梯外並面朝電梯內。 於影片時間04:40:42時,可見電梯門開始關閉,並可見甲男以手指指向電梯內部,隨後於影片時間04:40:43時,可見甲男用右手將電梯左側門推開,於影片時間04:40:45時,可見電梯門逐漸開啟,隨後甲男並將左手撐在電梯外之牆壁上,嗣於影片時間04:40:49、電梯門即將再度關閉之際,甲男又使用右手將電梯左側門推開,隨後甲男並有以手指指向電梯內部之動作。於影片時間04:40:55時,可見電梯門雖未開始關閉,惟甲男仍再度使用右手壓住電梯左側門。 於影片時間04:40:56至04:41:01時,可見甲男開始轉身向後方走去,此時右方有名身著員工制服之男子(下稱丙男)開始從畫面右方朝甲男方向走去,待面朝向甲男後,即停止繼續向前,並有朝向甲男說話之動作,甲男則一面低頭使用行動電話一面朝畫面右方走去,丙男亦隨著甲男後續移動之方向移動其腳步,並有持續朝向甲男說話之動作。 2.影片時間04:41:02至04:43:23 於影片時間04:41:02至04:41:21時,可見甲男開始停下腳步並望向丙男,隨後便趨前向丙男走去,甲男與丙男並有對話之動作,且於甲男與丙男對話之過程中,甲男不時呈現踮起腳尖、使身體微微向丙男方向靠近之姿勢。 於影片時間04:41:22時,可見1名身著黑色長裙之女子從畫面左下方走入畫面中,並走向畫面上方之電梯處,嗣於影片時間04:41:24時,則可見1名身著白色上衣、黑色長褲之女子(下稱丁女)、1名身著大衣及馬靴之女子(下稱戊女)開始依序從畫面左下方往甲男及丙男所站立之位置移動,於影片時間04:41:26時,丁女抵達甲男所站立之位置後,先站立於甲男與丙男間,將甲男與丙男隔開,並以手陸續碰觸甲男之左肩及右側身體,且有與甲男對話之動作,於影片時間04:41:30時,可見丙男轉身欲向後方離開,此時戊女有趨前欲向丙男對話之動作,甲男則有持續朝丙男方向說話之動作。 於影片時間04:41:31時,可見丙男完全消失於畫面中,甲男則係一面低頭使用行動電話一面向畫面右方移動,於影片時間04:41:32時,可見丁女有拉著甲男手臂、欲阻止甲男繼續往畫面右方移動之動作,隨後甲男即停下腳步。 於影片時間04:41:35時,甲男開始繼續往畫面右方移動,丁女則伸出手臂往甲男方向移動,最後與甲男均消失於畫面中,戊女則停留於原地使用行動電話。 於影片時間04:41:40時,丁女再度出現於畫面中並朝畫面中間移動,隨後引導戊女與原先站立於畫面中央、穿著黑色長裙之女子對話。於影片時間04:41:45至04:42:01時,可見丁女再度往畫面右方移動,並於過程中穿梭於大廳間,最後待戊女及前揭穿著黑色長裙之女子進入電梯後,丁女則再度往畫面右方移動。於影片時間04:42:02至04:42:31時,可見丁女均停留於畫面右側。於影片時間04:42:32時,可見丁女開始往畫面左下方移動,最終消失於畫面中。 於影片時間04:42:45至04:43:04時,可見丁女及數名人士陸續從畫面左下方朝畫面右方移動。於影片時間04:43:04時,可見丁女引導著甲男往畫面左下方移動,最終與甲男一同消失於畫面中。於影片時間04:43:23時,可見丁女再度從畫面左下方往畫面右方移動。 ㈡檔案名稱「DVR147_3樓櫃台_00000000000000」之影片 此為監視器錄影畫面,其畫面下方中間所記載之拍攝時間為「2023/11/11 04:40:55」,故以下時間之記載以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主。影片時間至2023/11/11 04:43:28結束。 1.影片時間04:40:55至04:41:47 於影片時間04:40:55至04:41:02時,可見有名身著制服之男子(下稱己男)在櫃檯左方講電話,此際另名同樣身著制服之男子(下稱丙男)則自影片右上方出現走向畫面上方之電梯方向,錄影畫面並錄得某男聲稱「……這樣電梯很容易壞掉」之聲音,隨後有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長褲男子(下稱甲男)則開始從電梯處轉身並一面低頭使用行動電話一面朝畫面右方走去,丙男亦隨著甲男後續移動之方向移動其腳步,並有持續朝向甲男說話之動作,錄影畫面同時並錄得某男聲稱「……你不用這樣子講話,我只是跟你說……」之聲音。 於影片時間04:41:03開始,可見甲男開始與丙男對話,錄影畫面並錄得以下聲音: 甲男:我不能這樣講話是不是? 丙男:我是怕女生…… 甲男:我不能這樣講話是不是? 丙男:你沒有必要這樣講話。 甲男:我不能這樣講話是不是? 丙男:你沒有必要這樣講話。 甲男:幹你娘,我不能這樣講話是不是? 丙男:……請你尊重一點…… 甲男:……我不想尊重你,可不可以?我不想尊重你,可不 可以啦? 丙男:那你為什麼要這樣講話? 甲男:我不能這樣講話是不是? 丙男:請你不要再罵我三字經了。 甲男:可不可以?可不可以啦? 丙男:你不要再罵我三字經了。 甲男:我不罵你三字經,那我可不可以這樣講話?我可不可 以這樣講話嘛?歹三小啊(臺語)。 嗣於影片時間04:41:25時,可見1名白色上衣、黑色長褲之 女子(下稱丁女)、1名身著大衣及馬靴之女子(下稱戊女) 開始依序從畫面左方往甲男及丙男所站立之位置移動。 丁女:……欸,不要,不要啦。 隨後於影片時間04:41:29時,可見丙男開始往畫面右方移動,最後於影片時間04:41:31時消失於畫面中。 戊女:在幹嘛啦(對著甲男說)。 甲男:沒有,我想買單,他就……啊(手指著丙男方才離開 監視器畫面之行進方向)。 於影片時間04:41:35時,可見己男開始為甲男處理結帳事宜,並同時可見丙男再度從畫面右方進入畫面中。 甲男:多少錢? 2.影片時間04:41:48至04:43:10 此段影片之初,係由1名女店員及己男為甲男結帳,而於甲男結帳過程中,甲男曾對己男稱「客戶滿意度的部分,零分啦」、「有沒有評分,給我填」,此時丙男則在打電話。 甲男:(對著己男說)我跟你講,身為一個……你身為一個服務人員,沒有必要先跟客戶嗆聲,再來說我的態度可不可以好一點。(朝著丙男說)你憑什麼啦?你憑什麼啦? 丙男:(丙男掛斷電話後朝著甲男說)我嗆你什麼?我嗆你 什麼? 甲男:你憑什麼啦? 丙男:請問我嗆你什麼? 甲男:你是不是服務員?(重複數次並以手指著丙男) 丙男:我也是照顧你……我是怕…… 甲男:你有沒有必要?干你屁事、干你屁事、干你屁事嘛 丙男:那你如果卡在裡面怎麼辦? 甲男:干你屁事嘛(重複數次)。 丙男:你也不必要罵我三字經吧 丙男:(先於帳單簽名後隨即稱)罵你三字經剛好而已啦。 丙男:好啦好啦。 甲男:你有種調監視器告我啦,好不好,可不可以啦(重複 數次)。 丙男:沒關係,我會告你。 甲男:我等你啦。 丙男:會會會,我會告你。 甲男:我等你啦。(重複數次) 丙男:好、好、好,沒問題。 隨後甲男、丁女、戊女及其他陸續進入畫面之人士均往畫面左方移動,消失於畫面中。 3.影片時間04:43:11至04:43:28 丁女再度從畫面左方進入畫面中。 丁女:(對著丙男說)不好意思。 丙男:沒有,不必要這樣講,因為他是很危險的,我是怕那 個女生卡在電梯裡面。 丁女:不好意思。 【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