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M-113-易-219-2024101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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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JOMOU RODOLF MERIME CHUDI (中文姓名:吳晉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告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被告NJOMOU RODOLF MERIME CHUDI(中文姓名:吳晉夫)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前開罪名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告訴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9至120、13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987號 被 告 NJOMOU RODOLF MERIME CHUDI ( 喀麥隆籍) 男 43歲(民國69【西元1980】 年0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護照號碼:0000000號 居留證號:000000000000號 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JOMOU RODOLF MERIME CHUDI 與AW000-H112848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素不相識,NJOMOU RODOLF MERIME CHUDI 於民國112年10月7日凌晨3時45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街0號花博公園集食行樂美食區洗手間外時,見AW000-H112848獨自一人坐於椅子上,竟基於強制觸摸之犯意,意圖性騷擾,乘AW000-H112848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摸其大腿,使AW000-H112848深感不適而性騷擾之,嗣AW000-H112848至警局提出告,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AW000-H112848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1 NJOMOU RODOLF MERIME CHUDI 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觸摸告訴人大腿,惟辯稱係其國家打招呼方式等語 2 告訴人AW000-H112848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之全部 3 監視錄影畫面及照片 同上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NJOMOU RODOLF MERIME CHUDI 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強制觸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 旻 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 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