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M-113-易-243-202411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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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戎昌 選任辯護人 宋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358 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戎昌因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具狀陳稱:有意再與告訴人調解,且同意朝告訴人前次審理期日所提方向進行等語,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