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M-113-易-301-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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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子修 選任辯護人 洪祺皓律師 楊哲瑋律師 被 告 張炳炘 選任辯護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檢察官來函表示證人 同意進行測謊並聲請鑑定,是有待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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