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M-113-易-320-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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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崴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志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辯論終 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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