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M-113-易-356-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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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益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18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 字第8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益傳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81號),本院認被告未明確坦認犯罪事實,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8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查,被告已於本院中自白犯罪,又本院就被告個人持有之信用卡等資訊為調查後,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已足認犯罪事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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