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M-113-易-562-202502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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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文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2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陳銘文被訴毀損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銘文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114年1月15日業與告訴人冠神企業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故本案就被告被訴毀損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就被告被訴毀損部分再開辯論(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17日判決在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