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3-易-6-202501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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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靖如 許綠月 邱羽菲 周文川 張美玲 陳聖芳 林佳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顏靖如、許綠月、邱羽菲、周文川、張美玲、陳聖芳、 林佳均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顏靖如、許綠月、邱羽菲、周文川、張美玲、陳聖 芳、林佳均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