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3-易-6-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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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靖如 許綠月 邱羽菲 周文川 張美玲 陳聖芳 林佳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顏靖如、許綠月、邱羽菲、周文川、張美玲、陳聖芳、 林佳均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顏靖如、許綠月、邱羽菲、周文川、張美玲、陳聖 芳、林佳均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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