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易-67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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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諾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諾水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徐諾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 月16日下午8時2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8時3分,應予更正)起至 同日下午8時34分止,在臺北巿松山區八德路3段10號之寶雅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內,以徒手竊取貨架 陳列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並進入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之 廁所內,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商品均置入附表編號9所示之手 提肩背包內,得手後,復接續以徒手竊取貨架陳列如附表編號10 至11所示之商品,再進入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之廁所內,將附表 編號10至11所示之商品均置入附表編號9所示之手提肩背包內, 得手後,以肩背裝有附表編號1至8、10至11所示商品之附表編號 9所示手提肩背包,佯裝係自行攜帶之購物肩背包,至櫃檯結帳 衛生棉、化妝海綿及香氛袋後,未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商品結 帳,旋即離開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徐諾水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7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4頁),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其餘經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至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購物, 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當天我買的東西都有結帳,我沒有偷東西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至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購物:   被告駕駛毛楚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 12年8月16日下午8時2分許,至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內購買衛生棉、化妝海綿及香氛袋,並於同日下午8時34分,離開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復駕駛前揭車輛離去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0號卷【下稱偵卷】第12至14、64頁;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72號卷【下稱審易卷】第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卷第17至19頁)、證人毛楚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2頁)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偵卷第31至38頁;本院卷第70至186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9頁)在卷可證,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在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內有以徒手接續竊取附表編號1至 11所示之商品:  ⒈觀諸卷附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偵卷第31至38、71至83 頁;本院卷第70至197頁),顯示被告於進入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內時,並無肩背黑色購物肩背包,且被告在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內確有自貨架上拿取外觀類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商品,將外觀類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商品放入所提購物籃內,且有拿取外觀類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手提肩背包,而該手提肩背包兩側垂落處凹陷、底部未鼓起,然被告進入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之廁所,再自廁所出來後,購物籃內所放商品數量已減少,而被告肩背外觀類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手提肩背包之側邊及底部則明顯鼓起,被告復自貨架上拿取外觀類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商品,將外觀類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商品放入所提購物籃內,被告又進入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之廁所,再自廁所出來後,購物籃內所放商品數量亦有減少,被告另有再自貨架上拿取另一手提肩背包,進入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之試衣間內,離開試衣間後,有走向陳列雨傘商品之貨架處,而被告至櫃檯僅有結帳放在購物籃內之衛生棉、化妝海綿及香氛袋,肩背外觀類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手提肩背包及其內放置之物品均未結帳,被告即離開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等情。  ⒉核與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偵訊時指稱:我調取監視器,觀看 監視錄影畫面,沒有看到被告將商品放回貨架上,且警報器未響係因並非所有商品都有裝防盜標,僅針對體積小、高單價的商品有裝,因觀看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被告有在陳列雨傘商品之貨架處停留,經前往查看,發現有手提肩背包放置在該處,其內裝有如附表編號7、8所示商品之包裝盒等語(見偵卷第64至65頁)相合,並有如附表編號7、8所示商品之包裝盒照片、手提肩背包放置在陳列雨傘商品之貨架處之照片(見偵卷第67頁)、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手提肩背包照片(見偵卷第69頁)、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商品之商品條碼(見偵卷第27頁)附卷可佐。  ⒊基於上開證據所證明之間接事實,足以推認被告以徒手竊取 貨架陳列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並進入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之廁所內,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商品均置入附表編號9所示之手提肩背包內,得手後,復接續以徒手竊取貨架陳列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商品,再進入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之廁所內,將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商品均置入附表編號9所示之手提肩背包內,得手後,復另拿取貨架陳列之另一手提肩背包,進入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之試衣間內,將附表編號7、8所示商品之包裝盒放入該手提肩背包內,並放置在陳列雨傘商品之貨架上,以肩背裝有附表編號1至8、10至11所示商品之附表編號9所示手提肩背包,佯裝係自行攜帶之購物肩背包,至櫃檯結帳衛生棉、化妝海綿及香氛袋後,未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商品結帳,旋即離開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等事實。  ⒋至被告雖於偵訊時辯稱:我拿了商品發現不需要就放回貨架 上,不一定放回本來的貨架,手提肩背包是我自己的購物袋,放置在我原本帶的杏色包包內云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當天我買的東西都有結帳云云。既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所示被告所提購物籃內之商品是在離開廁所後始減少,且手提肩背包亦在離開廁所後外觀明顯鼓起,手提肩背包及其內所放物品均未結帳等情相悖,自難採信。  ㈢被告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犯意:   被告既在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內,以徒手接續竊取貨架陳列 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商品,且以肩背裝有附表編號1至8、10至11所示商品之附表編號9所示手提肩背包,佯裝係自行攜帶之購物肩背包,至櫃檯結帳其餘商品而未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商品結帳後,即行離去,則被告就所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商品,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犯意,至為灼然。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接續犯:   被告先後竊取寶雅公司台北台視店內貨架陳列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在同一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貪圖不法利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在以貨架陳列商品之商店內,將附表編號1至8、10至11所示商品均置入附表編號9所示手提肩背包,佯裝係自行攜帶之購物肩背包,以此方式竊得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商品之犯罪手段,所竊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商品之財產價值合計3,880元,因而對於告訴人寶雅公司所生財產損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後之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之情,並衡酌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述無業,與2女及配偶同住,次女於113年9月3日甫出生,須扶養2女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皆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 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售價(新臺幣) 1 TS6護一生 沁涼潔淨慕斯100g 1瓶 320元 2 媚比琳FIT ME反孔特霧粉底液120 30ML 1瓶 469元 3 銀針鋯石耳環三對入-蝴蝶小花金 1組 249元 4 銀針鋯石耳環三對入-蝴蝶金 1組 249元 5 銀針鋯石耳環三對入-雙拼蝴蝶銀 1組 249元 6 I AM PLAY抗藍光金屬框眼鏡-黑玫金 1只 399元 7 動物造型澎澎沐浴球-動物二入組 1組 169元 8 mod's hair迷你輕巧陶瓷直髮夾 1支 1,080元 9 文青風手提肩背包-毛小孩 1個 139元 10 Scotch 超銳利多用途料理剪刀 1支 379元 11 海洋風夾心式內衣洗淨袋1入 2個 單價89元,合計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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