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M-113-易-895-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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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春盛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2 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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