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M-113-易-917-202410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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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志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52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 17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到庭之檢 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何志偉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辯論終結,惟因本案是否有不宜行簡式審判之情形,尚有待釐清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