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M-113-易-988-20250312-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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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連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7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 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連勝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因罹患失智症合併神經精神行為症狀,經醫師診斷為器質性腦病變,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9月11日北總精字第1139912136號函暨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精神部報告身心障礙證明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調查程序雖經其子陳世騰陪同到庭,惟無法回答自己姓名及生日,亦無法辨別法庭環境及開庭程序等情,有本院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是被告目前無法正常理解他人詢問內容,亦無法正確回應,可認被告確有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之狀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