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M-113-簡上附民移調-49-20241225-1

字號

簡上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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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解筆錄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49號 聲請人 陳京利相對人 尹鈞慧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審簡上字35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5日下午4 時9 分, 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林鼎嵐 通 譯 鍾毓慧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京利相對人 尹鈞慧 三、兩造達成調解內容如下: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 壹拾壹萬元整,給付方 法:自民國114 年2 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伍仟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壹萬元。(前開款項逕匯入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京利)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陳京利 相對人 尹鈞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二十一庭 書記官 林鼎嵐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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