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M-113-簡上附民-22-20250115-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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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廖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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