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M-113-簡上-194-2024121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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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司孝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所 為113年度簡字第175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017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司孝瑩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另訂調解於114年1月7日,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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