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M-113-簡上-289-2024120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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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9月30日113年度簡字第353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64條、第455條之1第3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又簡易案件之上訴由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辦理,如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應依同法第452條規定,逕依第一審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世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 服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已於113年11月18日死亡,有刑事上訴狀、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應由本院依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撤銷,自為第一審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 項前段、第452條、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