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M-113-簡附民-171-2024112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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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王朝安 被 告 游宗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24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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