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M-113-簡附民-202-20241119-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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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張媛緹 被 告 趙高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98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 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