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M-113-簡附民-213-2024112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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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鄧國紅 被 告 陳韋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0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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