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M-113-簡附民-219-20241122-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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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黃安慈 被 告 王金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05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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