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簡附民-221-20241129-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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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AD000-B113571(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郭峻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 第40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 月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