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簡附民-222-2024123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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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劉浩年 被 告 邱煥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