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M-113-簡附民-92-2024112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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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劉信和 被 告 王明化 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趙德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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