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06-27
案號
TPDM-113-簡-1975-202406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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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瀞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3日8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住家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 球後燒烤並吸食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 理 由 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 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8、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犯行,已具備起訴要件,自應依法追訴。 二、前開犯罪事實,已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白承認(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80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6頁、第78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卷第41-45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偵字卷第57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89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偵字卷第106、107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110頁)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 ㈡競合: 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量刑: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施用毒品不僅直接傷害個 人身心健康,亦間接造成國民健康與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本案被告完成觀察、勒戒處遇程序不久,自當深知毒品具有高度成癮性及前開可能之危害,卻仍施用之,且卷附尿液檢驗報告安非他命濃度40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36160ng/mL已遠逾閾值,應予非難,然其於施用後無其他嚴重、直接破壞社會秩序或因而衍生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可責難程度較低。除上開犯罪情狀外,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前有數次施用毒品之前案執行紀錄,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參,非初犯,不宜如初犯者量處較輕之刑,然毒品施用者多對於毒品有生理、心理依賴性,非透過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難以戒絕,故就施用毒品部分,尚無從為其不利之審酌依據。另考量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勉持(偵字卷第13頁)等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細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 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2020公克,淨重0.0010公克,驗餘淨重0.0008公克),有113年4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又玻璃球吸食器1組同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則前開毒品包裝袋1個、吸食器1組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檢驗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細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零捌公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020公克,淨重0.0010公克,驗餘淨重0.0008公克) 2 吸食器壹組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