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M-113-簡-2034-20241119-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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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愷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其記載有誤,且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主 文 許愷倫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鏟管7支、殘渣袋3個,以及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殘渣袋1個(含晶體),均沒收銷 燬之。 扣案玻璃球3支、玻璃管1支、電子磅秤2台、夾鏈袋1包,均沒收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