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M-113-簡-2718-20241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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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朝順 周添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5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之「周添祿共同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及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 罪所得均沒收。」,應更正為「周添祿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3、10所示之物及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 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2718號刑事 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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