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M-113-簡-3126-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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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4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錢鏸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錢鏸於民國113年5月3日13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之無印良品松高門市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附表編號1至16 所示之商品(總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萬5,988元),將竊得之商 品藏入隨身提袋內,未經結帳旋即離去。嗣門市店員林佑威當場 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追出門市外,並在統一時代百貨 公司大門將錢鏸攔下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訊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固坦承有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品,惟矢口否認竊取附表如編號16所示之棉圈絨長形毛巾,被告辯稱:棉圈絨長形毛巾是我的,是我1年前在板橋大遠百買的云云。惟查:   ㈠被告確有於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拿取棉圈絨長形毛 巾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2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佑威於警詢所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卷第55至57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刑案現場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暨附件照片為證(見偵字卷第43頁至49頁、第59頁至67頁、調院偵字卷第17頁至27頁),故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有一名身穿藍色長裙及藍色襯衫、 長髮盤起來的女子在門市觀看商品,大約提了3到4個袋子且放滿東西,其中麻料布的手提袋內疑似有無印良品的商品,我請同事調閱監視器,發現該名女子確實有將店內商品放進手提袋內,我就衝出去尋找該女子,我在統一時代百貨門口攔住她後,我請她先走回門市,主管馬上報警,遭竊取的物品包含棉圈絨長形毛巾2入組等語(見偵字卷第55頁至56頁),衡以告訴人與被告間素不相識,告訴人實無誣陷被告於罪之動機與必要,堪認告訴人前開所述情節,應屬非虛。   ㈢復觀諸棉圈絨長形毛巾之照片(見偵字卷第65頁),該毛 巾之顏色潔白無瑕、無任何污漬,毛巾外緣亦整齊平整,無脫線情形,實無使用過之痕跡;再參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暨附件照片(見調院偵字卷第17頁至27頁),被告將棉圈絨長形毛巾覆蓋在其所竊取之其他物品上,而該等物品與棉圈絨長形毛巾均放置於麻料提袋內,被告並非將棉圈絨長形毛巾另外放置於其他私人包包內,自可推論該棉圈絨長形毛巾為被告當時所竊取之全新品,顯非被告於1年前自行在別家分店所購入。從而,綜參上開證據,足證被告當時確有竊取棉圈絨長形毛巾無訛。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屬臨訟卸責之詞,無足採信。是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爰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恣意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品,所為有害於社會經濟秩序與他人財產安全,益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誠屬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未能全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手段、目的、所竊財物價值、竊得之物均已發還予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品,固均為其犯罪所 得,惟其為警查獲並經查扣上開物品後,均業已合法發還,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為憑(見偵字卷第5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被告之犯罪所得既已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告竊取之物品 數量與單位 金額 (新臺幣) 1 吊掛式芬香石(直徑7.2x1cm) 5個 1萬5,988元 2 芬香蠟燭(梔子花香味)85g 12罐 3 大容量超音波芬香噴霧器 1個 4 芬香石(附盤) 1個 5 USB桌上型風扇 1臺 6 USB桌上型風扇(擺頭型) 2臺 7 精油(依蘭)10ml 2瓶 8 精油(天竺葵)10ml 1瓶 9 精油(休憩)10ml 1瓶 10 綜合精油(甜柑橘)10ml 1瓶 11 空間芬香油用藤枝180ml 5包 12 空間芬香油補充瓶(花香) 2瓶 13 空間芬香油補充瓶(草本) 2瓶 14 聚脂纖維可水洗抱枕 1個 15 低反發坐墊(墨灰) 1個 16 棉圈絨長形毛巾2入組(柔白)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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