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簡-3249-20241226-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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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彥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數量/重量」欄內關於「 總驗餘淨重5.1681公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總驗餘淨重6.01 48公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249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 號1「數量/重量」欄內關於「總驗餘淨重5.1681公克」之記載,顯屬誤寫,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已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不得另為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