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M-113-簡-3276-20241209-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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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載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 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周振章」應 更正為「鐘載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3276號刑 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