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M-113-簡-3352-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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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附表欄所載之附件(即告訴人之 郵局帳戶),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附表欄所載之附件( 即告訴人之郵局帳戶),係屬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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