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M-113-簡-3438-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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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禮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禮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煙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禮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令,非法持有第 二級毒品,行為雖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復斟酌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經查,扣案電子煙1支,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 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年6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82頁)。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該毒品成分與電子煙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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