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M-113-簡-3537-2024110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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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純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純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黃純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 26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朝代百貨」店內,接 續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置於隨身之置 物包內,復承前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許,在同地點,接續徒手竊 取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商品得手。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純惠於偵訊中坦承不諱(速偵卷 第75至7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朝代百貨」店長林芷慧於警詢時之指述(速偵卷第23至26頁)大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部分贓物之相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與贓物認領保管單及附表所示之物交易明細等件(速偵卷第29至43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接續竊取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 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審金簡字第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2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簡字卷第29至31頁),是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與累犯之規定相符,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上開前案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罪質與本案不同,不法關聯性甚低,且卷內並無證據認定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具體事由,爰裁量不予加重本刑,但仍得作為量刑審酌事由,併予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益 ,其行為殊無可取;且被告除本案外,另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附表編號2至3、5至9所示之物業已返還告訴人,然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未返還告訴人(參下述),未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竊取物品價值;暨其自述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自述案發時有喝酒、吃安眠藥(速偵卷第13至16頁)之精神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竊取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然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取附表編號2至3、5至9所示之物,已發還告訴人,業 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述明確(速偵卷第25頁),並有113年8月26日贓物認領保管單(速偵卷第41頁)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 1 3M克淋濕防水透氣繃 2個 298元 2 沐浴乳 1個 39元 3 芳香防蟲劑 1個 15元 4 蜜粉 1個 179元 5 錢包 1個 199元 6 招財吊飾 1個 39元 7 手錶 1支 129元 8 褲子 1條 250元 9 胸針 1個 19元 合計: 1,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