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M-113-簡-3555-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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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伊沛 籍設○○縣○○市○○○街00號○○○○○○○○○) 上開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4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伊沛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之附表編號10及11記載 「Terk」更正為「Terky」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核被告陳伊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 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被告前有偽造文書及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法治觀念薄弱,素行欠佳。惟念被告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價值新臺幣2,490元),且迄今尚未適當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自述高中肄業、職業為工、經濟勉持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核屬被告犯罪所得。然被告供稱 能吃就吃,或使用完就丟棄等語(見偵卷第8頁),顯已無從執行原物沒收,亦無返還被害人,爰逕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價格(新臺幣) 1 琦洛麗矽水膠月拋(璀燦秘密棕) 249元 2 琦洛麗矽水膠月拋(璀燦秘密棕) 249元 3 樂品多功能美物收納4件組 39元 4 WONDER PDQC3.0 快充行動電源-10000mAh 790元 5 瑪榭新強然紗韌度強化褲襪 109元 6 PB新銳三角褲-XL 170元 7 舒芙蕾蕾絲隱形背扣內衣-黑XL 490元 8 KS蠶絲棉柔低腰丁字褲-淺杏XL 99元 9 KALAIFU網紅側髮小爪領結 49元 10 弘陽Vegan Jerky50g 韓式辣雞風味 39元 11 弘陽Vegan Jerky50g 台式鹹酥雞 39元 12 77迷你乳加123g 60元 13 福味手工麻花捲75g 39元 14 品客洋芋片110g 69元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166號   被   告 陳伊沛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市○○○街00號             居○○市○○區○○街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伊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2月20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號地下1樓之寶雅商場站前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金額共計新臺幣2,490元,得手後藏入隨身提袋內,未結帳即逃離現場。嗣經該店店員清點商品時發現短少,遂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遭竊,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伊沛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簡信慧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6張、失竊商品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昭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價格 1 琦洛麗矽水膠月拋(璀燦秘密棕) 249元 2 琦洛麗矽水膠月拋(璀燦秘密棕) 249元 3 樂品多功能美物收納4件組 39元 4 WONDER PDQC3.0 快充行動電源-10000mAh 790元 5 瑪榭新強然紗韌度強化褲襪 109元 6 PB新銳三角褲-XL 170元 7 舒芙蕾蕾絲隱形背扣內衣-黑XL 490元 8 KS蠶絲棉柔低腰丁字褲-淺杏XL 99元 9 KALAIFU網紅側髮小爪領結 49元 10 弘陽Vegan Jerk50g 韓式辣雞風味 39元 11 弘陽Vegan Jerk50g 台式鹹酥雞 39元 12 77迷你乳加123g 60元 13 福味手工麻花捲75g 39元 14 品客洋芋片110g 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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