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PDM-113-簡-3716-202410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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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毅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毅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棕色乾燥植物貳包(含袋, 驗餘總淨重伍點陸玖公克)及水煙斗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高毅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具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尚且不知其為本案行為人時,主動坦承上揭犯行,並不逃避裁判等情,業據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而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故持有毒品,所為固屬不當,然其無刑事前科而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自首並始終坦承犯行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參以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時間久暫,及被告自述高中肄業、從事油漆工、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扣案之棕色乾燥植物2包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扣案之水煙斗2組經初步檢驗呈大麻陽性反應,可徵含有無法析離秤重之大麻煙草殘渣,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同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可稽,俱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部分,已失其第二級毒品之性質,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需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607號 被 告 高毅析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毅析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某日不詳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WAVE夜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花2 包。嗣警於113年5月2日12時40分許,持搜索票在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07巷18弄執行搜索,扣得上述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花2包(毛重7.53公克、淨重5.73公克、驗餘淨重5.69公克)及含大麻殘渣之水煙斗2組,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毅析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大麻 花2包及水煙斗2組,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173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花及水煙斗2組,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姜沅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