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M-113-簡-3787-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詩綺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詩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任意自他人處取得而非法持有之,其行為實屬不該,且其除本案外,另有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判刑有罪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非佳,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㈡經查,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以氣象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後,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民國113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見毒偵卷第95頁),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323號   被   告 陳詩綺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詩綺明知甲基案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某不詳地點,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繼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13年6月26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為警攔查,經陳詩綺自願同意搜索,在其隨身包包內扣得甲基安非命吸食器1組,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詩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