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M-113-簡-3799-20241122-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翰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翰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簡翰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7日7時 許,在其臺北市○○區○○○道0段0巷00弄0號居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9日10時50分許,因另案遭通緝為警在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與同路689巷口(自強隧道口)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簡翰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86號裁定命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1年11月2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62號、第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距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未滿3年等節,有該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1至30、33至36頁),不符同條例第20條第3項再行觀察、勒戒之要件,應予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毒偵 卷第17至18、82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4張(毒偵卷第35至37、127、137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1038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1038號)(毒偵卷第113、115頁)在卷為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諸多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卷第11至30頁),其迄今仍無法戒除毒癮,足見戒毒意志薄弱,所為非但戕害自己身心,對社會治安亦存有潛在危害;惟念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另兼衡酌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毒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2份、扣案物照片4張(毒偵卷第119、127至129、137頁)、該中心113年8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131頁)附卷足參,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包裝袋1只、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具1組既均已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自應與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前揭鑑定,係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鑑定書存卷可證,檢察官主張該物品亦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有誤會。因被告此部分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重量未達構成刑事犯罪之閥值,尚難於本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依法另行處理,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檢附繕本1份。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 1包(驗餘淨重0.2978公克) 2 吸食器具 1組(裝於同一證物袋)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色結晶塊(含包裝袋1只) 1包(驗餘淨重0.412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