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M-113-簡-3872-202410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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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煥霖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 偵緝字第1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煥霖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煥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毀損他人之物,造成 告訴人洪敏翔受有財產上損失,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陳係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929號卷第11頁所附警詢筆錄第1頁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本案物品遭毀損之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 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