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M-113-簡-3898-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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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慶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慶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鄭慶翔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沙鹿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本」之人購買取得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自斯時起即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4日晚間10時10分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與富民路交岔路口前,因神情可疑,為警攔查,並徵得其同意搜索後,自其背包內搜出並查扣上開毒品,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慶翔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20至22頁、第85至86頁),並有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證(見偵卷第33至41頁)。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共達6.1118公克,此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佐,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嚴禁毒品之禁令 ,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助長毒品流通,有害於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事涉隱私,詳見偵卷第19頁),暨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含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時間長短)、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純 質淨重共達5公克以上,核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依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成分 卷證出處 1 混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塊 1袋(淨重2.548公克、驗餘淨重2.5279公克、純度94.1%、純質淨重2.3977公克)(含包裝袋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101頁) 2 白色結晶 1袋(淨重3.786公克、驗餘淨重3.7744公克、純度98.1%、純質淨重3.7141公克)(含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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