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簡-4054-2024121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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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敏耕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1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敏耕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 第1行起至第2頁第6行補充更正為「徐敏耕於民國113年4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OKCupid認識AW000-K113108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與A女為網友關係,徐敏耕結識A女後,想與A女發生性關係,遂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對A女提出於113年4月6日晚間7點在臺北市松山區之長春精品旅館見面之邀約(俗稱約炮),並於翌日(6日)上午10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35分許止,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功能及傳送LINE訊息方式聯絡A女,嗣因A女不接聽其電話也不回訊息,徐敏耕遂於113年4月8日下午9時許起,就A女為何沒有回覆訊息之事與A女起爭執,經A女明確告知『你是不是不知道這樣讓人壓力很大...任何一個正常女生都會被你嚇跑』、『我們真的沒有共識』、『不要爭了』、『沒有下次』、『不要跟你做(意即不要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你去找別的女生吧』等語,徐敏耕竟仍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反覆、持續違反A女意願,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話說你這樣從三月到現在這麼久都沒❤❤不會受不鳥嗎』、『床上算帳』、『你說老外都把你當玩具,我覺得你把男生當玩具的可能性也大欸』等騷擾訊息,不斷提及要與A女發生性關係或其他性暗示之語言,以此方式對A女要求約會、聯絡。」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徐敏耕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 蹤騷擾罪。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是立法者應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是被告先後於113年4月8日晚間接續以文字訊息對告訴人所為之跟蹤騷擾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應認屬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於113年4月5日起即有跟蹤騷擾之主觀不法犯意,應有誤會。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告訴人A女跟蹤騷擾 之行為情節、所生損害,並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綜合斟酌被告雖表示欲以捐款予慈善機構之方式與告訴人和解(調偵字卷第9頁),然告訴人亦表達未能感受到被告有意識到其造成之傷害及悔意,故無意願與被告調解、不想和被告見面等情(簡字卷第17頁);另參酌被告除本案外,前無經法院為科刑判決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會計工作,經濟狀況勉持,及本院中陳稱有精神疾病之身體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持續時間與造成之危害程度,及告訴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簡字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