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簡-4079-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佩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佩宜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佩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清潔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卷第11頁),暨其有施用毒品前案紀錄之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年10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05頁),自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覆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塑膠袋1個,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1 白色細結晶1袋 實稱毛重0.1690公克(含1袋),淨重0.00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02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   被   告 劉佩宜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1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劉佩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甫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9月15日晚間10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不詳時間,在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9月15日晚間7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7公克),將其帶回警局調查並得其同意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佩宜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認不 諱,且被告上揭同意員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13年9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083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083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上開為警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可考,並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資佐證,堪信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