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簡-412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煥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9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煥超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暨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分述如下:  ⒈本次修正雖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移列至第22條,然經比對 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本次修正僅配合該法第6條之文字,調整修正金融機構外之實質性金融業者之定義,就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行為之刑事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定刑範圍則均未修正,亦即本次修正並未實質變更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犯行之法定要件及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見修正後自白減刑規定已增加其成立要件。又被告坦承洗錢犯行,且因其本案未獲有犯罪所得,是不論修正前後均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⒊從而,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邱煥超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 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其提供帳戶,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節均坦承不諱,復查其無有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 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率爾提供上開多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自身帳戶淪為他人詐欺等犯罪之工具,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前案紀錄之素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依據卷內資料,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何實際之犯罪報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付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083號   被   告 邱煥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邱煥超明知不得無正當理由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 人使用,竟僅因為了領取網路上來路不明之獎金,即基於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聽從「李嘉威」之指示,於民國113年4月20日21時18分許,至新北市○○區○○○○號○○總部」,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放置在該處供「李嘉威」領取,並將密碼以傳送LINE通訊軟體訊息之方式告訴「李嘉威」,而提供金融帳戶資料達3個以上。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煥超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將3個以上帳戶之提款卡交給「李嘉威」使用。 2 (1)附表所示之告訴人6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2)告訴人6人所提出之之訊息紀錄、交易紀錄各1份 告訴人6人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台新銀行帳戶或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 3 國泰世華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富邦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各1份 此3個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辦之事實。 4 被告提出與「李嘉威」(現已為「沒有其他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1份 被告聽從「李嘉威」指示,提供3個金融帳戶密碼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提 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 三、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提供上述3個金融帳戶後,致附表所示之 人匯款入內,而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意。經查,參以附表所示之告訴人6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可知被告與告訴人6人皆遭遇以佯稱中獎之話術行騙,誘使被告、告訴人6人匯款至指定帳戶,其中告訴人陳冠甫、李以涵均因聽信話術,進而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給不詳人士使用,此有告訴人陳冠甫、李以涵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被告遭此方式詐騙,已先匯出新臺幣17萬4,272元至指定帳戶,業經其於113年4月23日,以告訴人身分至警局製作調查筆錄時提出交易紀錄3份在卷。由此判斷,被告主觀上是否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即非毫無疑問。但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廖 維 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温 昌 穆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劉浩年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17時19分許 4萬9,987元 國泰世華帳戶 劉浩年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17時21分許 4萬9,107元 國泰世華帳戶 2 楊宸懿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21時48分許 9萬8,903元 富邦銀行帳戶 楊宸懿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21時49分許 1萬5,103元 富邦銀行帳戶 3 陳佳伃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22時25分許 5萬0,014元 台新銀行帳戶 陳佳伃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22時27分許 2萬2,103元 台新銀行帳戶 陳佳伃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22時48分許 7萬8,055元 台新銀行帳戶 4 陳冠甫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16時39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陳冠甫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16時40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陳冠甫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16時46分許 4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陳冠甫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16時48分許 4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5 陳儀真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3日13時40分許 4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陳儀真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3日13時43分許 4萬9,985元 國泰世華帳戶 6 李以涵 中獎通知 113年4月22日20時43分許 2萬8,016元 富邦銀行帳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