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簡-4146-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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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璟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205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3年 度易字第142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璟鋒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其論罪,除補充「被告陳璟鋒於本院 民國113年11月12日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迭因竊盜、傷害、放火燒燬建物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猶未思改過遷善,竟猶於113年9月15日中午12時至12時30分許至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之「小北百貨康定門市」(由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所經營),徒手竊取店內價值共計新臺幣5,404元之商品(詳如附表所示),任意侵害告訴人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之財產權,實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生活狀況(業廚師)、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商品,皆已實際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5至47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美琪抗菌香皂」1個、「蜂王薰衣草精油皂」2個、 「蜂王蘆薈植物潤膚」1個、「蜂王玫瑰精油按摩」1個、 「阿葵亞洗髮精控油」1瓶、「綠的水潤抗菌潔手」2瓶、 「依必朗抗菌洗手乳」3瓶、「沙威隆抗菌洗手乳」1瓶、 「白雪愛天然洗手乳」2瓶、「洗顏專科超微米潔顏乳」1瓶、 「專科超微米潔顏乳」1瓶、「專科超微米透亮潔顏乳」1瓶、 「專科超微米深層潔顏乳」1瓶、「日本獅王趣淨洗手」1瓶、 「斯儂恩凡士林」3瓶、「天仁茉莉香片」1盒、 「天仁高山烏龍茶」1盒、「依必朗洗手露(小)」1瓶、 「美琪抗菌香皂」1個、「潘柔嬰兒潤膚油」3瓶、 「嬌生潤膚油(紅頭)」2瓶、「老船長鯖魚」罐頭1個、 「依必朗女性護理沐浴乳」1瓶、「熊寶貝衣物香氛袋」1包、 「凡士林潤膚露」2瓶、「蕊娜制汗爽身香體」2瓶、 「KesHo酵素淨白洗面乳」1瓶、「KesHo咖啡因控油洗面乳」1瓶、 「KesHo深層清潔洗面乳」1瓶、「薰衣草凡士林」1個、 「桔植坊碗盤洗潔精」1瓶、「KesHo玻尿酸保濕洗面乳」1瓶、 「嬌生蘆薈嬰兒油」2瓶、「台灣澎湖灣白板條」1包、 「微笑安全剪刀」2把、「安全剪」1把、「彎剪」1把、 「直剪」1把、「直剪」1把、「銀尖剪」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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